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13刑更17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董苗苗,女,漢族,1991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0821199103091068,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田莊村180號,戶籍地河南省獲嘉縣史莊鎮蔣村中心街中段5巷1號。2020年9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2年7月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8月2日被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2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51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董苗苗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當日向董苗苗宣判。2023年12月4日,董苗苗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河南省修武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顯示,2023年6月15日董苗苗在河南省修武人民醫院生育一子,取名閆博恩。河南省修武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董苗苗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董苗苗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董苗苗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董苗苗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