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蘇0312刑初768號刑事判決書以高繼梅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高繼梅以其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高繼梅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及法醫學審核。

2024年3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8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高繼梅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陽),高血壓病3級(高危),2型糖尿病,高脂血癥,頸動脈斑塊,腰椎曲度變直伴骨質增生,腰4/5椎間盤膨出、繼發椎管及椎間孔狹窄。高繼梅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高繼梅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