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2日,顧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周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雙方就保險理賠未能達成協議,周某某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某及其投保的人保公司賠償其因近親屬交通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66390.89元。

二、爭議焦點

本案審理過程中,顧某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辯稱,因在事發時顧某某使用案涉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且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我司商業三者險免賠。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車輛的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

三、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從肇事車輛的外觀形狀看,肇事車輛為小型面包車,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與一般的小型轎車不同的是,根據一般常識,大部分購買小型面包車的用途并非僅用于載人,裝運貨物也屬于正常的使用范圍,作為一般的投保人并無法區分營運和非營運以及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質,被告顧某某使用面包車并未超過一般面包車的使用范圍。

其次,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并未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保險性質,保險公司在能夠預見案涉車輛可能會存在裝運貨物的用途時,并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應及時變更行駛證的使用性質并投保相應的保險,未盡詢問告知義務放任投保,發生事故后卻以被保險人“使用案涉車輛運載貨物的行為,已經超出其在投保時所購買的家庭自用客車的使用范圍”為由主張免責,有違誠信原則。

再次,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指合同成立期間未曾預見到的顯著的未曾間斷的危險狀況的顯著增加。突出體現在未曾預見、顯著性、不間斷持續性,且危險程度與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結合被告顧某某的陳述以及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的內觀照片,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系用于運送自家生產的蘑菇,且車輛用途屬于能夠預見的狀況,本起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顧某某在夜間駕車“打瞌睡,從第三車道駛入第四車道,未確保行車安全”所致,機動車本身具有高速移動的危險屬性,本起交通事故是可預見的普通交通事故,并非因為肇事車輛出于持續性顯著危險狀態導致事故發生,無法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發生與危險程序顯著增加有內在因果關系。

綜上,本院對被告人保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方1466390.89元。被告人保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四、法官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顧某某駕駛私家車載貨運輸,已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且保險公司在顧某某投保時已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根據免責條款,商業險應當免責。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具有特殊性,顧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在為自家運送自產蘑菇過程中,且面包車未經過改裝,符合面包車的家庭使用正常范圍內。因此,保險公司商業險不能免賠。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首先,面包車作為一種比較特殊的交通工具,實踐中,除了載人外經常也經常用于載貨。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顧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僅僅是在為家庭自產自銷的蘑菇運送過程中,并無對涉案車輛進行任何該改裝。其次,涉案車輛也并無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抗辯的理由是區分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投保情況。而就本案而言,顧某某也未將涉案車輛用于營運,因為在一般人看來,所謂營運應該是用于具有商業性質的營利活動。保險公司將顧某某運送自家蘑菇的行為擴大理解為具備營運性質,實際上是將顧某某出賣蘑菇謀利的行為擴張至其運送蘑菇的行為上,已明顯超出了普通公眾的理解范圍。再次,商業險免賠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從而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注意,如果車輛是用于營運的話,必須投保具有營運性質的險種。而本案事故的發生,與車輛是否具備營運性質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實在于顧某某在駕駛車輛時本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