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蘇0902刑初183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張靜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3年6月12日,罪犯張靜以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經查,罪犯張靜于2023年2月2日在洪江市人民醫院(黔城)生育一子,由罪犯張靜撫養。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對罪犯張靜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2024年1月,罪犯張靜再次懷孕。2024年1月15日,罪犯張靜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起暫予監外執行申請。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洪江市司法局發函建議本院對罪犯張靜作出重新暫予監外執行或收監決定。

現將罪犯李藝媛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