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犯鄧芹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蘇0191刑初382號刑事判決,罪犯鄧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2024年3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終598號刑事裁定書,駁回罪犯鄧芹等人的上訴并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我院收到罪犯鄧芹郵寄的提起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申請書中載明其于2022年2月檢查出患有結腸癌、卵巢癌癌癥晚期,已做結腸手術和卵巢切除手術,術后檢查發現癌細胞已經轉移多個器官,目前肺部、肝、腎、子宮都有腫瘤,現在一直在化療進行治療,申請對其進行暫予監外執行,經初查后認為鄧芹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鄧芹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