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雨婷,女,1997年4月12日生,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長子縣。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了(2022)蘇0591刑初214號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罪犯孫雨婷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因罪犯孫雨婷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蘇0591刑更4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孫雨婷暫予監外執行(即自決定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后經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決定,其于2023年4月24日至5月25日被收監執行余刑,該院于2023年5月25日決定撤銷收監執行決定書、對其不予收監;因罪犯孫雨婷系懷孕的婦女,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蘇0591刑更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孫雨婷在懷孕期暫予監外執行。現罪犯孫雨婷以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孫雨婷已于2024年2月24日分娩一嬰兒。本院認為,罪犯孫雨婷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孫雨婷暫予監外執行(即自決定送達罪犯之日起至剩余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