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22)蘇0902刑初638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康亞蕓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8日,罪犯康亞蕓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相關檢查材料。經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鑒定,罪犯康亞蕓在2022年11月9日檢查時懷孕5月余。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對罪犯康亞蕓暫予監外執行三個月。2023年5月16日咸陽市渭城區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以罪犯康亞蕓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發生變化為由,建議本院作出新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同時說明自2023年2月23日至本院作出新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罪犯康亞蕓處于監管下。經查,罪犯康亞蕓于2023年2月23日在咸陽市彩虹醫院生育一子。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對罪犯康亞蕓暫予監外執行一年,期限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止。2024年2月18日,罪犯康亞蕓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起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現將罪犯康亞蕓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