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2號

    罪犯李立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江蘇省宿豫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1919681017683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02刑初5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李立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3.634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1年2月11日止)。

    罪犯李立生在上次減刑后,仍然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3.6342萬元(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立生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