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4號

    罪犯李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7205160810,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1994年11月7日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zhí)行十七年五個月二十三日,2006年5月3日刑滿釋放。

    2014年5月30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東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9月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少刑終字第000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執(zhí)行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2017年11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61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

    罪犯李曉自上次減刑后,仍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建議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曉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