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5號

    罪犯潘正江,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119840302173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2007年7月2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2014年1月25日刑滿釋放。

    2017年12月23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03刑初2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正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繼續追繳涉案的其他財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44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潘正江自上次減刑后,仍然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履行3.1萬元)繼續追繳涉案財物(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正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