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79號

    罪犯卞星華,男,1972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連江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720104645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卞星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追繳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款人民幣978.32728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卞星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未履行,有終結本次執行裁定),追繳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款人民幣978.327289萬元(未履行,有終結本次執行裁定)。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卞星華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