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李繼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29221975111822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16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2刑初13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繼果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1年12月6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9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6月1日止)。

    罪犯李繼果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繼果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