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世芬(曾用名吳世分,別名吳燚丹),女,1996年9月4日出生于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5199609043148,苗族,大專文化,無業,住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洛龍鎮三院村合一組。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羈押),同年7月1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7月27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22〕534號起訴書指控陳繼祥、王成寶、魏星、吳世芬、汪元富、周麗娟、汪元福、鄭善芳、陳亞蘭、何關紅、周揚帆、唐旭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2)蘇0506刑初6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世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吳世芬于2023年7月24日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吳世芬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之日即2023年11月2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2024年1月9日,罪犯吳世芬以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生產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吳世芬于2024年1月9日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上述材料,于次日立案受理,并對罪犯吳世芬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8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吳世芬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吳世芬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吳世芬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貴州省遵義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其哺乳期至 2024年12月27日止。)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