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91刑更5號

 

罪犯姜金葉,女,1970年10月6日生,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寧縣。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839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姜金葉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姜金葉以其患有腫瘤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姜金葉系前縱膈占位、胸腺瘤或囊腫可能,但其前縱膈占位的性質未明確,也沒有遵醫囑規范診治,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姜金葉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姜金葉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