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如今已成為所有人社交離不開的工具,微信公眾號作為微信生態重要一環,既是企業宣傳自身的重要窗口,也是部分企業業務開展的重要平臺,微信公眾號昵稱因其唯一性的特點,如同商標、域名等,逐漸成為重要的商業資源。但在正常商業經營過程中,如果微信公眾號的昵稱相似是否構成不正常競爭。近日,睢寧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7日,原告成立XX小紅娘公司,其主營業務是在睢寧縣區域內經營相親平臺及婚姻介紹,當年10月19日注冊名為“xx小紅娘相親”微信公眾號,并在一周后,原告在抖音平臺發布采訪視頻,視頻中采訪話筒上使用“XX小紅娘”名牌,同時,在一個月后發布了名稱為XX小紅娘的APP。截至2023年10月,原告抖音號內已發布街拍采訪視頻282個,共獲贊6.4萬,關注人數9人,有4277個粉絲。

2013年7月2日,被告成立X立公司,并于2022年10月15日,注冊昵稱為“XX小紅娘”的微信公眾號,該公眾號下并未發布相關內容。原告認為被告在明知原告企業名稱及簡稱的情況下,擅自將“XX小紅娘”注冊為微信公眾號昵稱,并經營同等業務,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系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譽,截取互聯網流量,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睢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公司成立日期為2022年9月27日,被告系在原告辦理企業名稱登記后僅十余天注冊“XX小紅娘”微信公眾號,原告所舉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抖音平臺、睢寧本地網站及商場所做的宣傳,但其中大量的證據均是在被告注冊案涉微信公眾號之后形成,不能證明原告的企業簡稱“XX小紅娘”在被告注冊微信公眾號時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故在原告主張的企業簡稱“XX小紅娘”未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僅憑被告注冊案涉微信公眾號在后的事實并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在注冊該微信公眾號時明知或應知原告涉案字號存在,且在原告使用XX小紅娘作為企業名稱前,其他地域已有企業名稱為“地域名+小紅娘”的企業從事婚姻介紹業務,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在注冊微信公眾號時有攀附原告上述商業標識商譽的主觀意圖,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是要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企業名稱的聲譽,誤導公眾的意圖為前提。XX小紅娘公司的成立日期雖然早于“XX小紅娘”微信公眾號的注冊日期,但其聲譽、影響力的構建是在被告微信公眾號注冊之后,被告的行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在此提醒,影響力、商譽的構建非一朝一夕,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商標以及企業商號的保護需滿足“具有一定影響”的條件,在企業發展的前期,無法通過《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去排除他人使用與企業字號、未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因此,企業應深化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企業建立之初應提前做好布局,構建權利壁壘,避免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權利沖突,為企業的持續發展保駕護航。另外,面對本案中情況,既可以通過協商購買的方式獲取相應權利完善權利布局,也可以繼續加強現有品牌建設,提高現有標識的顯著性,以達到與他人標識顯著區分的效果。但顯然,上述方式所付出的代價均遠高于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