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借自己閑置的銀行卡、手機卡,刷流水、走走賬、跑跑分,提高自己的征信額度。殊不知,該行為已經涉嫌犯罪,自己已成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34歲的吳某系常州市金壇區人,初中文化,無業。2023年7月26日,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本人名下的一張華夏銀行卡、U盾、手機卡郵寄給刷抖音時認識的“章經理”,為不明身份的人員接收、轉移資金提供幫助。

同年8月6日上午,常州金壇濱湖派出所接到反詐中心指令,查實吳某銀行卡轉賬異常,可能被詐騙,需核實情況。獲知線索后,民警迅速電話聯系吳某至該所,在以被害人的身份詢問核實過程中,吳某便如實供述了涉案基本犯罪事實。同日,南通開發區江海派出所接到李某報警,稱其在網上被騙17萬余元。經研判,華夏銀行收款賬戶持卡人吳某在常州市金壇區東城街道有活動軌跡,遂于當晚,公安機關將吳某在金壇一KTV宿舍內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查,吳某的上述賬戶在2023年8月5日至6日兩天間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3573361元,轉出資金共計人民幣3573249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張某、梁某、沈某、馬某等29人轉入錢款共計1134197元。吳某在本案中無非法獲利。

法院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不少犯罪分子以信息網絡為媒介,從事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對社會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嚴重危害。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情節以及具備監管條件。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什么是“幫信罪”?

“幫信罪”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如何預防上當受騙,遠離“幫信罪”?

法官在此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動動手指輕松賺‘高薪’,都是詐騙分子的噱頭。”要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各種第三方支付、社交媒體賬號。保管好自己的“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就是在預防和打擊相關犯罪;在看似“零本萬利”的誘惑面前保持冷靜,就是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杜絕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單、投資指導等詐騙,不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