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忙碌的生產一線,不同崗位有不同的痛。兢兢業業“搬磚”,到頭來卻患上職業病,能向公司索賠嗎?確診之前多年治療的費用怎么算?

周某在南通某公司機械車間從事車工工作,常年接觸鐵粉塵、砂輪磨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間,周某經多次職業病鑒定為“無塵肺”。直到2020年11月,周某經疾控中心鑒定為職業性矽肺叁期,兩肺繼發性肺結核。后其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貳級傷殘。

因公司為周某繳納了工傷保險,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獲得理賠。但早在確診職業病之前,周某多年因身體不適輾轉各地就醫,自行花費了大筆費用。經查,2014年12月,周某首次就醫,診斷為:支氣管擴張癥伴感染;真菌感染;塵肺待排。其后六年間,多次請病假輾轉至上海、南京等地進行檢查、住院治療,出院以后再回到單位繼續上班。

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確診職業病之前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及病假期間的工資。仲裁委對部分費用予以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睂τ凇耙伤坡殬I病期間”的認定,需結合勞動者的病情、就診情況、就診時間、病情與職業病的關聯性等進行綜合判斷。

與事故傷害等能即時確定發生時間的病情不同,該職業病系肺部病變長期演化的結果,期間還可能存在因及時主動治療延緩病情發展的情況,故職業病的認定時間遠非原告患病的起始時間。法院綜合考慮周某于2014年12月首次就醫即診斷為“塵肺待排”,后續多次就醫均系治療支氣管及肺部病變,治療期間的非住院時間仍持續在原工作崗位接觸鐵粉塵和砂輪磨塵,病情最終演化為矽肺職業病的多項事實,認定2014年12月系“疑似職業病”的起始時間,上述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系就醫治療的必要支出,病假期間的工資也系周某必然發生的損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故對周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4年12月以來疑似職業病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病假期間工資及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該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對于“疑似職業病”的定義或解釋,在配套規范文件中沒有提及,在《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后連續多次的修訂中也未涉及。司法實踐中,對于“疑似職業病期間”的認定雖然存在立法的空白,但可以依據患者的病情、就診時間、就診情況及其與確診職業病之間的關聯性等綜合因素進行判斷,并從維護職業病患者利益的角度予以從寬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