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起電信詐騙案件中,張某將自己的銀行卡以800元賣給了另案的電信網絡詐騙分子,被害人李某將9000多元轉入了張某銀行卡中,后張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李某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 9000多元損失。

觀點分歧:

觀點一:本案原告訴請返還的金額屬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占有、處置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刑訴法解釋》第176條的規定,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占有及處置被害人的財產的,應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不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該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觀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46條的規定,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需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為銀行卡卡主,其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本人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違法轉賬并從中獲得,是導致原告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應當就其過錯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中,能不能挽回損失是被害人最關心的問題,由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資金流轉比較復雜,也導致被害人損失得不到及時的挽回。

一、電信詐騙的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賠償?

在一些電信詐騙司法案例中,法院裁決不支持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索賠,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6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根據該條規定,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權利的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方式解決。

但是,我們又可以看到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裁判文書,并不會責令被告人退賠。此時被害人無法通過刑事程序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僅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途徑解決損失問題,明顯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46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在詐騙案件中,受害人被詐騙的財產屬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不屬于《刑法》第138條規定的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無法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時如果不能通過刑事追繳或者退賠途徑解決的,被害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相應的權利。

二、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選擇

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電信詐騙中款項往往只在卡主的賬戶中流轉一下,多數卡主不一定實際獲得利益,因此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缺乏相應依據。

根據《民法典》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69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受害人要求電信詐騙中的卡主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于法有據。

需要注意的是,卡主即使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賬戶進行網絡詐騙犯罪,可能不構成犯罪,但考慮到卡主在使用卡的過程中未盡到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的義務,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他人再利用其銀行卡進行犯罪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害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電信詐騙中真正獲利的并非卡主,被害人向卡主提出賠償,貌似對卡主不太公平,但對于打擊電信詐騙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和效果,也進一步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對于電信詐騙里的卡主來說,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相關規定。違法犯罪必受懲戒,切勿因貪圖小恩小利而觸犯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