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假離婚、假租賃、假訴訟、超低價轉讓財產……針對近年來“老賴”規避執行的手段花樣不斷翻新,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國率先下發《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昨日,省高院向媒體通報新規實施情況,首次明確界定了7類規避執行行為,其中,虛設債務、以超低價出租房屋、不正當交易轉移財產、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虛假訴訟、仲裁等行為都包括在內。

  對比今年5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我省新規的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規避執行行為的認定時間范圍。參照破產法有關規定,新規將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時間限定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1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舉證方面,新規也打破了以往申請執行人來舉證的慣例,由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對自己不具有規避法院執行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申請執行人對客觀證據承擔舉證責任。為了防止涉案財產再次被處分,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據了解,新規實施后,全省法院已有10多件案件認定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行為,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被執行人民事處罰或刑事制裁,未發生一起因執行人規避執行引發的信訪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