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鄉下的李大爺在王某某所經營的百貨店購買某公司生產的煙花,并在當晚進行燃放,但未燃放完,李大爺便將該煙花放在院墻外。李大爺:“煙花沒放多久就結束了,應該是六十多響,這個最多放了三分之一。”

三日后,李大爺未滿14歲的孫子小李獨自從廚房拿火柴點鞭炮,后將火柴丟在未燃放完全的煙花上,該煙花被重新點燃,發生爆炸,炸到小李的眼睛,隨后小李父母將其送至醫院治療。經鑒定,小李傷殘等級七級。該煙花系某煙花制造公司制造,由某煙花銷售公司向百貨店售賣。后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李便將百貨店、王某某、煙花銷售公司、制造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審理中,被告王某某及百貨店共同辯稱,其系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合法商家,該煙花在其包裝處已明確載明燃放者應年滿18周歲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明確煙花爆竹作為危險品的使用要件、發生問題后的處理方式。

被告煙花銷售公司辯稱,主要意見同被告王某某及百貨店意見,補充說明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也不排除是其他煙花引起的損害。

被告煙花制造公司辯稱,生產的煙花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與計量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是本公司的煙花造成傷害,原告作為未成年人自行燃放煙花爆竹存在重大過錯,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兩百零三條等規定,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本案中,原告小李將火柴丟至未燃放完全的煙花引發其眼睛受傷致殘,而該未完全燃放的煙花系四被告生產、銷售,故四被告作為煙花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小李的監護人在處置未燃放完全的煙花、監管孩子方面存在自身的過錯,亦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故綜合事故發生的經過、傷害結果及原、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四被告共同對原告連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24201.03元。判決后,煙花制造公司上訴,經中級法院調解,各方達成如下協議:煙花制造公司賠償小李各項損失合計 27 萬元,后續治療費用由小李自行負擔,小李不再向原審四被告主張任何損失費用。

法官說法

燃放煙花爆竹本是一種民俗,但消費者在采購煙花時應選擇正規渠道,燃放煙花過程中應注意保持安全距離,根據煙花外側包裝上的提示要求燃放煙花,銷售者要確保煙花儲存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并持有銷售煙花爆竹的許可證件,生產者要保證所生產煙花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與計量標準,并在外包裝上載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注意事項。

燃放煙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險性,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風險預判能力較弱,在燃放煙花時應有監護人在場保護和提醒;父母應加強對孩子安全保護意識的教育,保證孩子和自身的安全,對未燃放完全的煙花應根據外包裝上的提示及時采取相應后續措施,避免釀成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