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保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出(2022)蘇 0324 刑初 9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袁保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判決生效后,袁保成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以患有冠心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1月17日移送鑒定。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4 日作出(2024)蘇 03 法醫審字第054 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袁保成患有高血壓三級(很高危)伴尿蛋白,腦梗死、冠心病 PCI 術后,高血壓心臟病(高 H 型),頸動脈斑塊,上頜竇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 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附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第 4 項,袁保成患有高血壓 3級(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經征求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意見,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罪犯袁保成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罪犯袁保成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