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了(2022)蘇 0324 刑初404 號刑事判決書,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趙生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罰金已繳人民幣二千元)。現判決書已經生效,罪犯趙生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趙生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趙生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