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徐海飛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徐海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江蘇揚州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7612022137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子津街道呂橋村徐莊組29號,住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新苑南區31幢308室。

本院于202456日作出(2023)蘇1003刑初636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徐海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罪犯徐海飛以身患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徐海飛診斷為肝硬化失代償期、肝右葉切除術后,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不宜收監執行。

本院擬對罪犯徐海飛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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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