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晚,王某在劉某經營的蓄電池專賣店購買電瓶和充電器,共花費1200元。次日傍晚,王某將電瓶放置于家門口附近充電時,電瓶發生爆炸、起火,致使王某13歲的女兒被燒傷。后王某女兒被送醫救治,共支付醫藥費8千余元。經司法鑒定,王某女兒構成十級傷殘。因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女兒將該蓄電池專賣店和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電瓶發生爆炸系充電器和電瓶搭配錯誤所致。劉某將錯誤適配的電瓶和充電器交付給王某,導致電瓶在充電時發生爆炸致使王某女兒受傷,其行為存在過錯,專賣店和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作為女兒的監護人,在明知將電瓶放置于室內進行充電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將電瓶放置于室內充電,疏忽看管被監護人,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有一定的過錯。故法院酌定被告劉某及其經營的專賣店承擔50%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瓶起火爆炸事件呈多發態勢,給居民日常生活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在此提醒大家,請在正規商家購買電瓶及充電器,務必使用原裝、適配充電器進行充電,不要在室內或人群聚集處對電瓶進行充電。另外,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爆炸、觸電、燙傷等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