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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庭!”5月22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宿城區中揚鎮南張圩社區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東、張某等8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洪澤湖流域在禁漁期內禁止捕撈水產品,仍多次于夜間駕駛機動船艇至洪澤湖流域的成子湖水域,使用絲網非法捕撈花鰱、白鰱魚等水產品,并將捕獲的花鰱魚、白鰱魚等水產品在宿遷市泗陽縣成子湖旅游度假區岸邊、泗陽縣裴圩鎮洪澤湖岸邊出售給被告人彭某強、葛某(另案處理)。被告人彭某強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蔡某東等人向其出售的魚為非法捕撈所得,仍然大量收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東、張某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彭某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全案,法院現場判決被告人蔡某東、張某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的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彭某強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所扣押的犯罪工具及違法所得。同時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庭審現場,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宿城區中揚鎮政府、泗陽縣成子湖旅游度假區及南張圩社區周邊村民等在內的300余人前來旁聽庭審。9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庭審結束后,法官現場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警示案例分析、現場答疑等形式,向群眾釋明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