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那原告僅憑轉賬記錄主張返還借款能否支持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小帥(化名)向小美(化名)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13萬元,現小美憑該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帥還款13萬元。小帥辯稱,自己和小美系男女朋友關系,案涉款項系因生意需要,自己將錢事先轉入小美賬戶,再讓小美幫忙轉一下,雙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而且根據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應是小美欠小帥錢,小美僅列出一筆13萬元不符合實際情況,要求法院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小美與小帥相識后,雙方交往密切。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小美與小帥之間發生多筆轉賬。小美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多次向小帥轉賬共計57萬余元,小帥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向小美轉賬共計94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鑒于本案雙方之間的密切的身份關系,不宜將所有的轉賬均認定為借款,且庭審中小美自認雙方的轉賬中存在共同開銷、請客、買東西的錢,故小美應對其主張的本案13萬元存在借貸合意進行舉證,但對此小美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遂判決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中,小美與小帥發生多筆款項往來,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小帥向小美轉賬的金額明顯大于小美向小帥轉賬的金額,但雙方均未提交往來款項系借款進行磋商的證據,也未出具過借條等書面材料。現小美從雙方往來中列出一筆主張還款,但小帥指示小美付款時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結合雙方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小美主張案涉款項系借款缺乏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