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為了促銷會經常舉辦各種優惠活動,讓消費者辦卡充值,可是有的商家明知自己快要關店了,卻以更大的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充值,然后在短時間內悄無聲息地卷款潛逃、杳無音信,充值卡里的金額大部分還沒消費呢,這可怎么辦?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酒店餐飲充值卡因停業無法消費,被判返還款項的案件。

2023年2月,A酒店管理公司對外舉辦某酒店餐飲新年充值優惠活動,力度空前,B公司為接待需要充值了1萬元并獲得贈送的10張房券,A酒店管理公司開具了相應發票。后B公司僅消費了2000余元和九張房券,2023年3月底某酒店即對外停止營業。為索要卡內余額,B公司將A酒店管理公司訴至法院。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向A酒店管理公司充值餐費,并持有相應會員卡及房間體驗券,A酒店管理公司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的餐飲、住宿等服務。現對于案涉會員卡中剩余的7000余元及一張房間體驗券,A酒店管理公司已無法提供相應服務,故造成本案訴爭的責任在于A酒店管理公司,B公司要求退還相應價值,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對于退還的數額,考慮到案涉充值1萬元所對應的服務內容、B公司的消費情況以及其認可房間體驗券對應的價格等因素,酌情確認由A酒店管理公司退還6000元。判決后,當事人服判息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A酒店管理公司與B公司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A酒店管理公司停止經營即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構成根本違約,故B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但該損失應當以A酒店管理公司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故法院在綜合考慮案涉合同的履行狀況后確定了相應的返還金額。本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要保持理性,尤其對于商家一反常態的大力促銷要保持警惕,在消費過程中也要保留好相關消費證據,一旦遭受損失有助于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