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執行不歸你們管,就是想再請你們與老六(化名)談談……” 2024年5月9日一早,老莊頭(化名)同兒子一道,火急火燎地趕到如皋法院搬經法庭,拿著判決書和執行文書請法官助理孫陳鵬幫忙協調,這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2023年,老莊頭承接了A公司“搭雞棚”的活兒后發現,在搭雞棚的場地上有幾棵樹阻礙搭建,遂找了老六來鋸樹,老六爬到這棵樹上鋸樹頭時,右手臂不慎被電鋸鋸傷。

事故發生后,老六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000元。出院后,老六將老莊頭和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老莊頭和A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審理中,老六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老六傷后需要誤工期2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老莊頭和老六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

法院查明,鋸樹需要分工合作,老莊頭臨時雇請了老六和案外人老五來干活,工錢是由老莊頭支付,鋸樹時也是由老莊頭現場分工,老六和老五受老莊頭管理,故老莊頭和老六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老莊頭和A公司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

老莊頭并非A公司員工,兩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只要求老莊頭最終交付“搭雞棚”的成果,交付后一次性結算。搭雞棚的具體流程完全由老莊頭自行把控,老莊頭在搭雞棚這件事中具有獨立性,依靠自己的經驗來完成雞棚的搭建,且是自己雇傭工人來搭建,所以A公司與老莊頭之間實際上是包工形式的承攬關系。

各方分別承擔什么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老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明知鋸高處樹頭有危險并讓老五回去拿繩子拉住樹頭的情況下,卻未等繩子到位就上樹作業,對自身安全不負責任,存在過錯。老莊頭作為現場管理者,明知拉樹頭的繩子并未到位,卻不阻止老六貿然上樹鋸樹頭的行為,監管缺位,亦有過錯。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老莊頭承攬的是“搭雞棚”工作,工作內容簡單,屬于有經驗的一般個體匠人能勝任的工作,故A公司不存在選任過錯。且事發當天A公司放假,并無證據證明公司對定作、指示有過錯,所以A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老六的合理損失,最終法院酌定老六和老莊頭各承擔50%的責任,老莊頭向老六賠償15000元。

后續履行

“老莊啊,你心里清楚,這個案子我們法院給你們協調了多少次,最后因為雙方提出的數額差距太大,無法達成調解才依法判決。你對判決書的疑問我都可以向你解答,現在案子到了強制執行階段,你更應該及時依法履行給付義務啊。”孫陳鵬說道。聽完,老莊頭滿心懊悔,老莊頭兒子也表示自己此前不知此事,錯失了參與調解的機會,但家庭經濟負擔重,還是希望法院能再協調協調,自己和父親會積極履行。

案件標的額并不大且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孫陳鵬心知再讓老六讓步并不容易,但老莊頭和老六本是熟人,俗話說“多個朋友多條路,多個冤家多堵墻”,兩人之間興許還有協調的余地,所以孫陳鵬試著聯系老六說明實情,強調了老莊頭履行債務的積極性和現實困難。這次溝通中,有生效判決書在,老六心里踏實,也愿意和解了,但為免夜長夢多,老六思慮后要求老莊頭一次性履行,老莊頭和兒子也表示理解并積極湊錢。當天下午,老莊頭就湊夠錢,一次性給付老六13000元并交納了執行費,雙方就本案一次性處理結束。拿到案款的老六也非常開心,和老莊頭一起向孫陳鵬和執行法官表達了感謝。

法官提示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依法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因此,在提供勞務時,提供勞務者也要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不能一味地認為凡事都由接受勞務方擔責。面對接受勞務方不合理的甚至有安全風險的指示時,提供勞務者應當及時阻止或斷然拒絕。接受勞務方對于需要持證上崗的工作,應依規守法、誠信用工;對于有安全風險的工作,應配合提供勞務一方共同做好安全防范,也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等,提高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