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13刑更13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蘇峰,男,漢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320113197302073218,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浦園北路5號香鳶美頌5幢201室,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東井一村3幢60號。

202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26號刑事判決,以蘇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作出后,蘇峰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該判決已生效。2023年10月8日,蘇峰以其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高血壓病3級、不穩定型心絞痛、下壁心肌梗死,需住院治療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委托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出具(2023)蘇01法鑒審字第00043號技術審查意見:根據送檢病歷材料及指定醫學檢查情況,被審查人蘇峰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陳舊性心肌梗死、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頸動脈斑塊、高膽固醇血癥,肝功能異常診斷明確;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蘇峰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了規定的嚴重程度。

本院向南京市江北新區司法局發送委托調查函,該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蘇峰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及對所居住社區的不良影響較大。本院在指定南京市江北新區司法局作為蘇峰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

本院向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發送征求意見函,該檢察院回函,建議根據蘇峰所患疾病情況、前科情況、社區調查情況等綜合評估其社會危險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本院審查認為,罪犯蘇峰確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父親蘇立虎愿意作為蘇峰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保證人,罪犯蘇峰沒有自傷、自殘、不配合治療等禁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對罪犯蘇峰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應由當地矯正機構及時向本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再由本院進行審查,即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從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計算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蘇峰暫予監外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