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3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蔣紅旭,女,漢族,199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01199301205528,大專文化,住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雍景灣花園71幢1403室。2021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取保候審。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蘇0113刑初42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蔣紅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生效后,蔣紅旭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蘇0113刑更8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蔣紅旭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2月21日,本院收到蔣紅旭郵寄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以哺乳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蘇州明基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顯示,2024年1月28日,蔣紅旭在蘇州明基醫院生育一女,取名羅一萱。蘇州市工業園區司法局回函認為,蔣紅旭對所居住的社區影響較小,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較小。2024年3月26日本院組織召開聽證。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蔣紅旭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蔣紅旭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哺乳期限為2024128日起至2025128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蔣紅旭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4515日起至2025128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