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子玉,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戶籍地福建省閩侯縣,住福建省閩侯縣。

    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蘇1323刑初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洪子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罪犯洪子玉以患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監外執行。

    現本院將罪犯洪子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間,如對本案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地址:泗陽縣眾興街道北京路泗陽縣人民法院

    聯系電話:0527-85279229,聯系人:張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