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1年11月29日10時10分許,被告章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由句容市和寧路江蘇廣興集團工地門口駛出左轉彎上道路時,與沿和寧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吳某所駕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當日,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章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物業公司系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所有人。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將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送至修理廠維修,支付維修費27160元。章某駕駛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另在河北某統籌保險公司購買了100萬元第三者責任統籌保險。因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物業公司將章某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

審理中,章某辯稱,對事故真實性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物業公司車輛修理的配件不明確,部分配件看不出損壞;有些部件也僅需要修理,不需要更換;維修價格也過高。物業公司車輛剛開始維修時,該統籌公司尚有業務員進行了對接理賠事宜,但沒幾天該業務員便消失了,且該統籌公司亦聯系不上。

章某申請對原告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及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公估機構進行評估。2024年1月12日,該公司出具《公估鑒定報告》,評估意見為:“(一)我公估機構公估人員對委估標的車輛進行公估鑒定核損(扣除殘值),最終確定該標的車輛維修費金額為23410元。由于消音器及大部分舊件都未能提供,我公估機構無法對于維修項目的合理性進行鑒定?!闭履持Ц豆蕾M2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估是一項專業行為,本次鑒定選取的評估機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評估師具備評估資質、評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證據證明評估結果明顯不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F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消聲器損壞至需更換狀態,且未提供更換后的舊件。經評估,物業公司車輛維修費用為23410元(已扣除殘值),消聲器的更換費用為11550元,故本院酌定物業公司車輛合理維修費用為11860元。由于章某投保的統籌保險公司聯系不到,原被告雙方亦未申請追加該統籌保險公司為被告,物業公司的損失只能由章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章某賠償原告物業公司財產損失11860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購買商業三者險一定要選擇正規的有一定知名度和規模的保險公司,切不可圖便宜購買一些統籌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這類公司一般抗風險能力較差,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這些統籌公司能容易跑路、注銷,找不到理賠對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