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因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有權請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超出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患職業病的員工向用人單位索要工傷待遇外的民事賠償案件,法院最終支持了該員工的賠償請求。

2021年8月,原告陳某在南通某紡織公司車間的復合布料機旁從事拉布料邊工作,接觸了二液型聚氨酯復合布粘合劑HAD-02(組分碳酸二甲酯含甲醇)后,出現嘔吐、厭食、頭暈、乏力、流淚等不適癥狀,后因雙眼視物模糊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雙眼視神經炎。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診斷為職業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陳某的傷殘情況鑒定為七級傷殘。

因陳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齡,故南通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受理其仲裁申請。陳某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185840.54元。法院判決支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護理費,合計123412.72元。

處理完工傷待遇,陳某再次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賠償殘疾賠償金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以及工傷待遇中未獲賠償的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合計495925.3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患有職業病,屬于特殊工傷,雖已獲得工傷待遇賠償,但該賠償未能覆蓋其全部損失,陳某仍享有超出工傷待遇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經對陳某主張的各項費用審查后,法院判決南通某紡織公司支付陳某工傷保險待遇外的賠償款444069.06元。判決作出后,南通某紡織公司并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普通的工傷損害可從診療康復費用及有關的社會保障得到相當程度解決,但對職業病這一類特殊工傷,僅依靠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完全補償勞動者所受的損害。而勞動者患上職業病后,很可能會失去勞動能力。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我國法律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工傷賠償的補充,職業病勞動者可就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差額部分主張賠償,即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已覆蓋的項目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企業應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從而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