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常熟人最惦記的是那一口“六月黃”。無論是肉質鮮嫩的“六月黃”,還是黃滿膏肥的“大閘蟹”,都是餐桌上的“頂流”。當餐桌上的“頂流”想在電商“流量”市場上乘風破浪,此間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某餐飲公司想要在抖音創辦店鋪并參與平臺的推廣活動,與某廣告工作室簽訂《抖音店鋪委托入駐合同》。委托廣告工作室代為辦理大閘蟹店鋪的服務咨詢、入駐提交、驗廠服務、開店服務4個服務項目,并且特別約定要開通抖音大閘蟹類目的定向準入店鋪,合作期一個月。合同約定餐飲公司須向廣告工作室指定的第三方謝某賬戶支付服務費16萬元,付款節點為簽訂合同后先支付8萬元,服務完成后再支付8萬元,如未能開店則全額退款。簽訂合同后,餐飲公司向謝某轉賬8萬元。但因為抖音店鋪政策影響,廣告工作室及謝某僅為餐飲公司在抖音上注冊開通了一家普通店鋪。餐飲公司認為大閘蟹定向準入店鋪的開設與一般抖音店鋪的開設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對于定向準入店鋪審核門檻較高,平臺后期將進行大量的流量投放及資源匹配,而普通店鋪則只需上傳營業執照等較為簡單的操作,無需委托專業廣告工作室代為辦理。餐飲公司與謝某微信溝通,謝某亦表示愿意退款,但因款項涉及到工作室及他人遲遲未退。餐飲公司便將廣告工作室、謝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廣告工作室、謝某簽訂的《抖音店鋪委托入駐合同》,并要求廣告工作室、謝某共同退還服務費8萬元。謝某卻抗辯稱抖音店鋪已經成功開設的,根據合同約定不予退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案中,《抖音店鋪委托入駐合同》明確約定在合作期限內廣告工作室為餐飲公司提供開店服務并對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進行了列舉,謝某亦確認開店服務中的“大閘蟹類目的定向準入店鋪”沒有開通。綜合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該定向準入店鋪的開通應為餐飲公司與廣告工作室簽訂該合同的主要目的,此前的開店服務咨詢、入駐提交及驗廠服務均系店鋪開通所作的前期準備工作。現廣告工作室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餐飲公司開通大閘蟹類目定向準入店鋪構成違約,訂立合同的目的確已無法實現,餐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就合同簽訂的主體而言,案涉合同載明的甲方、乙方為餐飲公司與廣告工作室,謝某系合同載明的廣告工作室聯系人,故合同訂立在餐飲公司與廣告工作室之間,謝某并非合同主體。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餐飲公司要求退還服務費的主張,謝某在微信中也明確愿意承擔退款責任,結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各方過錯,法院酌定由廣告工作室與謝某共同返還餐飲公司7萬元。

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合規指引

目前,常熟市正在全力打造“電商創業福地”城市IP,各類具有常熟特色的產品正在電商平臺新鮮上市。電商產業發展迅速,其中的產業政策、管理規則亦在不斷變化。從業者在開展電商活動時,應注意在合同中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可以根據行業未來監管趨勢、電商平臺管理規則等在合同中予以細化。當平臺監管政策等發生變化影響交易時,各方當事人應做好溝通協商,及時變更合同內容,以期順應監管政策促成交易;如若合同變更較為困難,也應及時通過合同的解除減輕損失。

同時,對于本案存在的企業在向電商銷售轉型升級中存在著合同主體識別不清、公司財務管理與個人區別不清的問題,一方面,電商銷售合同簽訂的過程往往通過線上進行,企業在參與交易過程中有必要認真審查合同簽訂的主體系電商平臺、還是第三方企業抑或個人,如后續發生糾紛應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向他人主張權利。另一方面,對于發展中的電商企業,應嚴格遵循現代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區分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避免出現因工作人員代收代繳款項致使公私財產混同,增加公司與個人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