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事例,其中涉及依法嚴懲侵害涉未成年人權益的網絡犯罪、校園欺凌等民生關注熱點。

嚴懲侵害涉未成年人權益的網絡犯罪

被告人葉某某在某短視頻app上散布可以幫助未成年人解除“游戲防沉迷系統”的虛假信息,騙取未成年人信任后,誘騙未成年人為此支付大額費用。葉某某又以解除“游戲防沉迷系統”需要實名認證為由,欺騙多名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及密碼,竊取賬戶內較大數額財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多名未成年人支付大額費用,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葉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賬戶內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葉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迅猛發展,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日益多發。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突破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限制的心理和安全意識不強等弱點,翻新犯罪手段,實施侵財犯罪。人民法院對此類利用網絡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犯罪依法懲處,一方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警示未成年人提高防騙意識,安全使用網絡,教育未成年人需遵守網絡使用的有關法律規定,防范網絡沉迷。同時,提醒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應加強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合理、正確使用網絡。

依法懲治絕不縱容校園欺凌

被告人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及被害人張某某均系某學校未成年在讀學生。上學期間,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在學生宿舍、教室內先后4次采用打耳光、腳踢等方式無故毆打、辱罵張某某,導致張某某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校園管理秩序亦受到較大影響。案件審理期間,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三人均認罪認罰;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等人的監護人共同代為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十萬余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多次隨意辱罵、毆打他人,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犯罪時均不滿十八周歲,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三人的監護人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趙某某、錢某某、孫某某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學校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加強法治教育,學校、家庭、司法機關共同參與,綜合施治形成合力,源頭預防校園欺凌。

近年來,校園欺凌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人民法院對于未成年學生之間發生的校園欺凌,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在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懲處的同時加強教育引導,促使三名被告人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真誠悔過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矛盾有效化解。人民法院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判處緩刑,并主動與社區、學校對接,積極落實緩刑期間的幫教措施,幫助未成年犯改過自新。該案警示校園欺凌者將受到法律懲治,體現了對被欺凌者的保護,教育指引未成年人向善向正,不做校園欺凌實施者、參與者和旁觀者。

賓館未履行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義務需依法擔責

未成年人吳某與未成年人郭某通過網絡相識,后相約在某大排檔吃飯。為達到與郭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吳某將郭某灌醉,并帶至某賓館住宿。某賓館只登記吳某身份信息,未登記郭某身份信息,亦未核實二人關系及聯系監護人,即為二人辦理入住。吳某趁郭某醉酒無意識,與其發生性關系,后離開現場。次日,郭某被發現在賓館房間內死亡,經鑒定,郭某系嚴重醉酒后嘔吐物吸入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吳某以犯強奸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賓館因未按規定查驗、登記入住人員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郭某父母以賓館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賓館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賓館對旅客住宿必須登記身份信息;如未成年人入住的,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某賓館為吳某、郭某辦理入住時未履行前述安全保護義務,致使郭某遭受吳某侵犯,因嚴重醉酒無人照看而死亡,判決某賓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該案審理期間,主動向相關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強化對賓館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入住賓館的風險防控,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該案依法判決賓館因未履行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旨在引導旅館業嚴格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依法依規經營,嚴格規范入住程序。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賓館等行業的監督管理,督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以案為鑒,希望全社會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社會環境。

督促離婚父母當好合格家長 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劉某與吳某于2016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女。后二人感情不和,劉某將小女兒交由其父母照看,自己赴外地工作。吳某經常加班,對大女兒照料不周,導致剛步入小學的大女兒出現強烈厭學情緒。2024年3月,劉某至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吳某和劉某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兩個女兒的撫養歸屬爭持不下。吳某稱其工作強度大,長期處于焦慮狀態,無法撫養女兒;劉某稱其本人在外地工作,精力有限,不能同時撫養兩個女兒。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人民法院向原被告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告誡二人,孩子的身心健康至關重要,大女兒正處于幼兒園向小學轉變的過渡時期,父母應加強和孩子溝通交流,幫助其發現問題、解決困難;小女兒年幼,更離不開父母的關心和愛護;同時提醒二人,人民法院將不定期進行案后回訪,及時了解孩子們的成長動態。最終,劉某、吳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當,達成調解協議,由吳某撫養大女兒,劉某撫養小女兒,二人表示今后會相互協商配合,確保孩子們不因父母離婚而缺愛。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促父母當好合格家長,避免離婚糾紛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利影響,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向離婚夫妻發放《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夫妻雙方離婚后共同承擔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引導和督促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職責。同時,本案也提示全社會都要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推動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有機銜接,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司法+n”聯動救助 為困境兒童點亮希望之光

被害人小倩系9歲學生,家庭情況特殊,父母平時忙于生計,對小倩疏于關心。被告人林某某是小倩的鄰居,先后3次以給小倩看病、抹藥為由對小倩實施猥褻。小倩因遭受性侵及家庭環境等因素精神抑郁,因此休學。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林某某多次猥褻兒童,后果嚴重,依法從嚴懲處,對林某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鑒于小倩的心理狀況和家庭實際困難,人民法院啟動“司法+n”聯合救助機制,對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多元化幫扶救助,主動為被害人申請司法救助,提供經濟支持。同時,人民法院與其他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對受害兒童全面救助:一是聯系當地心理協會進行心理治療服務,借助專業力量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二是聯動婦聯聘請家庭教育指導師,對被害人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三是溝通教育部門完成轉學安置,為被害人營造更寬松的康復環境。小倩目前已經完全康復,恢復正常生活和學習。

人民法院在依法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加強對案涉未成年人的幫扶救助,不僅著眼于未成年人面臨的急迫困難,更著眼于其身心健康和長期生活保障。近年來,我省法院充分利用司法救助制度,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團委等部門協調配合,將主動救助、聯動救助一體推進,給予困境兒童全方位救助,建立了“司法+n”聯合救助機制,強化司法救助與民政等部門困境兒童保障機制銜接,確保不遺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案涉孩子。“司法+n”聯合救助機制,進一步提升了司法救助效能,促進司法救助與社會幫扶融合互動,為困境兒童點亮希望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