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鄭靜,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3198208280846,漢族,江蘇省宜興市人,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宜興市新街街道南岳村東溪122號,居住地宜興市新街街道新城苑24幢車庫。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蘇0282刑初1159號刑事判決,以鄭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生效后,鄭靜以自己患肺惡性腫瘤、骨繼發性腫瘤等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檢查報告等證據材料。

        經查,鄭靜患左肺惡性腫瘤術后,肺多發、骨轉移,甲狀腺功能減退癥等病,不宜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鄭靜暫予監外執行。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2024年3月4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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