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浩,男,1988年4月3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泗陽縣
        2022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101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罪犯張浩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023年8月17日罪犯張浩以其患有尿毒癥,需要治療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宗仁卿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本院將罪犯張浩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移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罪犯張浩開展醫療診斷。2023年9月20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5法鑒審字第11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結論意見為罪犯張浩系尿毒癥五期,腎功能已失代償,需透析維持生命,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六條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本院對罪犯張浩暫子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同時發函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2023年 10月17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張浩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張浩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罪犯張浩治療期內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