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徐某2021年1月1日起至用人單位擔任叉車司機,2021年1月底用人單位與徐某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徐某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徐某續簽勞動合同。2022年5月17日徐某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離職的理由是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其2022年2月及2022年3月工資、未續簽勞動合同。2022年6月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及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院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審理查明,該單位確實未及時足額支付徐某2022年2月及2022年3月工資,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徐某主張的工資與經濟補償。《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徐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徐某主張的未續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用工的行為,本質上屬于重新用工,勞資雙方形成的是新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重新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用工的,用人單位要及時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風險,而勞動者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大部分用人單位已知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單位忽視了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留用勞動者的,也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另外,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