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調解化糾紛 助力老有所養

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近年來,棲山法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拓展多元解紛渠道,妥善處置、化解家庭糾紛,積極融入基層治理大局,以實際行動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尹老太膝下有三子,現均已成年。隨著年齡的增長,她和老伴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多次聯系三個孩子商議贍養問題,但他們對此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尹老太將三個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每人每月按時給付贍養費1000元,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棲山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對簿公堂”會使雙方感情更加疏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官邀請人民調解員、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到原告家中進行調解。 

“這么些年一直是我照顧老爸老媽,現在他們生活不能自理了,大哥和小弟也該好好出出力了……” “我現在工作忙,身體也不好,爸媽這我之前也常來看望……” “我離得遠,平時的照料可能少了點,但是醫藥費我也一直在分攤。”調解過程中,法官了解到三被告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承擔了對父母的贍養責任,只是因贍養責任分配不均導致矛盾激化。

在弄清矛盾癥結后,法官耐心闡明法律條文,告知三被告贍養父母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調解員和村委會工作人員以道德和親情為切入點,用“拉家常”的方式進行思想疏導,勸說三被告互幫互諒,共同贍養老人,傳承良好家風。

在多方疏導勸解及釋法說理下,三被告態度有所緩和,均表示愿意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三人根據各自現實情況,就老人贍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老人日常跟隨次子共同生活,長子每月支付贍養費。三子經濟狀況較好,由他負責老人全部醫療費用。至此,兩位老人的贍養問題得以妥善解決。

 柔性司法促和諧 保障幼有所依

史某、張某婚后育有一子史小某,不久后史某因病去世,自此史小某跟隨爺爺史某某生活多年。近日,申請人史某某認為張某在其兒子去世后作為史小某的監護人,一直不履行監護責任,遂向法院申請變更史小某的監護人資格,由其擔任監護人。而被申請人不同意變更,她表示愿意撫養并照顧史小某,但申請人不同意孩子跟隨被申請人生活,雙方各執一詞,陷入僵局。

監護權的撤銷或變更,與未成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需慎之又慎。經過多次和當事人交流,承辦法官了解到,本案糾紛實質是缺乏溝通導致的家庭矛盾,簡單、生硬的處理方式并不能平息雙方之間的訴爭。

本案中,被申請人并非不愿撫養孩子,而是在丈夫去世后,與申請人因為家庭財產分配等問題產生隔閡,矛盾激化,被申請人無奈離家。申請人本就難以承受喪子之痛,如果孫子再不在身邊,生活更無法繼續。于是,被申請人離家后,史小某一直跟隨申請人生活,而被申請人也時常去看望孩子。 

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解開當事人心結,承辦法官通過庭前談話,采用“背對背”調解方式,釋明法律規定,闡明訴訟利弊,并聯系雙方親屬共同做調解工作。考慮到該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法官以維系親情為切入點,積極引導雙方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解決沖突。最終雙方冰釋前嫌,申請人撤回變更監護人的申請,并表示愿意與被申請人共同撫養孩子。被申請人也表示同意史小某繼續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被申請人將時常探望,孩子也可輪流居住生活。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子女贍養父母終老,這不僅是傳統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一直以來,棲山法庭高度重視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以家事審判作為依法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的重點領域,通過積極作為、勇于擔當、能動司法的法庭工作,積極營造保障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法治環境,彰顯司法正義,共筑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