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每天可以看到很多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賣小哥,他們風里來雨里去,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外賣小哥們在配送途中受傷需要維權時,有時卻沒那么“便利”?;萆椒ㄔ航趯徖砹诉@樣一起外賣騎手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

小周是一名外賣小哥,在一次配送過程中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主張工傷賠償,小周將A配送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勞動關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周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工作站點的照片及工作微信群截圖等證據。上述證據顯示,小周從事外賣配送工作的站點為A配送公司惠山某站點,站長為劉某。訴訟過程中,A公司確認劉某作為站長系其公司招聘,負責站點管理工作,但A公司否認其與小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了小周與B公司簽訂的一份 《自然人服務合作協議》,以證明B公司與小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協議載明:“因我司與合作公司服務合作需要,特選用您按照我司與合作公司相關合同的規定提供配送服務……”。

“我根本沒有見過這份協議,B公司我也不知道。”對于A公司的說法,小周滿臉疑惑。

“我們與B公司是合作關系,由他們負責給外賣騎手發工資。”A公司抗辯道。

經查,該協議系該站點其他工作人員使用小周的手機代為簽約所致,落款處的簽名為機打字體,并非小周親手簽名,法院認定該協議的簽訂并非小周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對于小周提供的微信群截圖及工作站點照片等證據,A公司確認了其真實性,綜合A公司關于站長劉某系由公司招聘負責站點管理相關陳述,證明小周確在A公司設立的工作站點開展工作。同時,法院查明A公司曾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險保單,載明雇員工種為外賣騎手,被保險人為本案原告小周,進一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

A公司雖辯稱其與B公司系合作關系,B公司負責向A公司外賣騎手發放工資,但A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同時,法院查明A公司與案外第三方公司簽訂了配送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外賣騎手的工資由案外第三方公司發放,與小周提供的工資發放方式完全一致。綜上,A公司的抗辯意見前后矛盾,相關證據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綜合A公司為小周投保雇主責任險事宜,可以證明雙方于小周受傷之時仍處于用工關系持續狀態,故法院最終確認周某與A配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廣大外賣小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仔細確認合同內容,對于代為手機簽約、空白合同簽字等情況要敢于拒絕,同時要對自己的實際用工主體有清晰的認識,工作過程中要多保留工作站點、微信群聊、工資發放等證據,謹防陷入入職“陷阱”,避免遇到像小周一樣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