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黃某駕駛機動車與步行斜穿馬路的袁某某發生碰撞,致袁某某死亡。經公安機關事故認定,黃某承擔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袁某某的母親張某和其他近親屬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18余萬元。經查,黃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張某的丈夫是退休教師,在張某丈夫去世后,張某根據規定享受遺屬補助,且該遺屬補助的金額遠遠高于本地居民的基本消費水平,足夠生活,因此張某在本案中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疇。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張某領取的遺屬補助系政府對于特定人員的政策性補助,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生活來源,且張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也并無其他證據證明張某具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因此保險公司主張不應賠償張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4余萬元。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侵權人對受害人死亡而導致被扶養人的扶養權利受到侵害的一種賠償。本案中,法院依法確認“遺屬補助”系政府對于特定人員的政策性補助,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生活來源,明確不得以被扶養人已領取“遺屬補助”為由否認其被扶養人身份或減少賠償數額,契合“遺屬補助”的制度初衷,也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對遺屬福利保障政策的積極落實和對遺屬群體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