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

全靠空調“續命”

想安裝個空調外掛機

好位置卻已被鄰居“捷足先登”

為空調外掛機尋個“容身之所”

咋還引發場鄰里糾紛呢?

原計劃給新家安裝空調,未曾想共用的空調外機位被鄰居占了大半,多次協商鄰居拒不挪走,無奈訴至法院,法院會怎么判?近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

原告小花系某小區801室的業主,被告阿強系802室業主,兩套房屋相鄰。房屋裝修期間,阿強先行將“一拖三”機型的中央空調外掛機安裝到兩家相鄰陽臺之間的室外空調箱處。小花認為阿強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導致其客廳空調外掛機無法安裝,請求法院判令阿強拆除共有墻面上的空調外掛機,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阿強辯稱,室外空調箱的剩余空間還能夠放下一個小的空調外掛機;自己在安裝空調外掛機前已與開發商及物業溝通過,即使小花無處安裝空調外掛機也應當去找開發商或物業解決;況且小花的房屋已經裝修完畢,不存在無處安裝的情形。

經法院現場勘察,雙方相鄰陽臺之間的室外空調箱高2.3米,阿強家已安裝的空調外掛機高度為1.38米。雙方房屋除相鄰陽臺之間的室外空調箱外,還有其他單獨預留的室外空調箱。小花使用預留的其他位置空調箱將兩個臥室的空調安裝完畢,目前尚有客廳和一個臥室未安裝空調。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基于不動產相鄰雙方對建筑物利用產生的相鄰關系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案涉空調箱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應由小花、阿強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阿強選擇安裝的空調外掛機較大,高度超過空調箱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間無法滿足小花自由選擇并安裝空調的需要,且阿強房屋尚有其他單獨的室外空調箱可以使用,并非必須安裝在雙方相鄰陽臺之間的室外空調箱。無論阿強安裝空調前是否與開發商、物業溝通,其安裝行為均不應影響小花對于空調箱的使用。遂判決阿強三十日內拆除安裝在共有墻面上的空調外掛機。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及時督促履行,阿強主動拆除了已安裝的空調外掛機。

法官提醒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幾種主要類型。但實踐中認定相鄰關系并非局限于這幾種類型,從相鄰關系的立法目的出發,對于影響相鄰方正常行使權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為,都可納入相鄰關系的范疇。

“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鄰里精神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本案中,阿強將空調外機拆除并不會對其財產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也有利于鄰里和諧,法院綜合案情判決支持了小花要求阿強拆除空調外機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