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李某收留了一只流浪秋田犬,李某將該犬拴在小區公共區域的樹下,至事發時已飼養兩月余。張某帶著一只小寵物狗在小區內玩耍,該狗與李某飼養的秋田犬發生撕咬,張某靠近兩狗時,被李某飼養的秋田犬咬傷。張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經診斷張某為右上肢、左下肢、腰部開放性損傷。張某家人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李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4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犬只為秋田犬,系徐州市公布的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的犬只,李某將流浪秋田犬飼養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且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涉案犬只咬傷張某,李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李某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農業農村局公布的徐州市禁止飼養的危險犬標準和名錄中危險犬是指攻擊性強的烈性犬只,有烈性血統的混種犬只,以及體型特別巨大并容易造成視覺恐懼的大型犬只,包括阿富汗獵犬、秋田犬等。《徐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一條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