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蘇0324刑更31號


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4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在交付執行中,睢寧縣看守所以罪犯高恪患有疾病為由,不予收監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2023)蘇03法醫審字第033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高恪目前患有人格障礙(可疑),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高恪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