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家長本著“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線”的心理,早早便為孩子預繳了教育培訓費,結果培訓機構“跑路”了,當初說好“不退不轉”的培訓費能否要回?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籃球培訓機構擅自轉讓而主張返還培訓費的案件。

王某于2023年6月為其子女向一家籃球培訓機構報名了籃球課精品課程且預先繳納了相應的培訓費。2023年9月底,該籃球培訓機構在未通知王某的情況下,擅自將培訓機構進行了轉讓,導致王某子女無法繼續上課。因籃球培訓機構認為培訓費已約定“特價優惠,不退不轉”而拒不返還培訓費,故王某訴至法院。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本案中,籃球培訓機構還未完成合同義務,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形下將籃球培訓事宜擅自轉讓對王某來說并不產生法律效力。籃球培訓機構實際已經不再經營,無法為王某繼續提供培訓課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之間形成的培訓合同關系應當解除,培訓費應當返還。合同約定“特價優惠,不退不轉”,屬于典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培訓費“不退不轉”顯然限制了王某的權利,應認定無效。如東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保護了其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因教育培訓市場競爭激烈,抗風險能力弱,教育培訓機構關門、轉讓屢見不鮮,家長選擇機構應需謹慎,為孩子選擇正規可信、具有安全保障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后,培訓機構因倒閉、轉讓等而無法提供課程服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費。“費用不退不轉”、“贈課不退”、“已超過有效期”、“優惠價按原價扣除后退還”等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不是不予退費的合理理由。家長在培訓過程中應積極跟進培訓進度,對于確實無法繼續培訓的機構應積極溝通退款,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應積極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