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月,女,198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119890308226X,漢族,河北省滄縣人,本科文化,務工,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滄興一品小區2號樓2單元2901,戶籍所在地滄縣風化店黃官屯村426號。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蘇1084初1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苗月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在判決作出后,罪犯苗月依法提起上訴,后中院維持原判。一審判決書生效后,現罪犯苗月以懷孕為由申請監外執行。經查罪犯苗月現確已懷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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