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月12日,吉某駕駛輕型封閉式貨車由東向南左轉彎過程中,適有謝某1駕駛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貨車右后部與自行車前部相刮,造成謝某1受傷,車輛接觸部位損壞。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吉某為全部責任,謝某1為無責任。吉某駕駛的輕型封閉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由于吉某將涉案車輛用于運營“貨拉拉”業務,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隨后,某保險公司提交了3份證據:

證據一、投保操作視頻,用以證明如不點擊閱讀《保險條款》則無法勾選“本人已閱讀并確認同意以上信息”;

證據二、投?;卦L錄音,證明再審申請人已經將改變營運性質為免責事項告知投保人吉某,其明確理解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吉某二審陳述“投保非其本人操作”為虛假陳述。

證據三、2024年1月15日某保險公司向吉某轉帳的銀行憑單,用以證明銀行憑單的手機號跟回訪錄音的電話一致。

【法院審理】本案中,根據吉某的自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出險現場照片及吉某的手機訂單等證據可以證明吉某在投保之前申請注冊了貨拉拉帳戶,后將投保的非營運車輛用于貨拉拉營運,其向某保險公司隱瞞了車輛用途的事實。同時,根據某保險公司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投?;卦L錄音,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將改變營運性質為免責事項告知吉某,吉某亦明確理解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即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及明確的說明義務,雖然吉某辯解投?;卦L錄音中接聽電話的男子并非其本人,但其本人既不申請對錄音進行鑒定,又未對接聽其手機、聲稱“吉某”男子的身份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對吉某的辯解不予采信。雖然事發時吉某駕駛的車輛并未處于正在拉貨營運的過程,但該時點的狀態并不影響車輛為營運性質的判斷。綜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

【法官提醒】《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所以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以及回訪過程中均要嚴謹對待,尤其是針對保險公司特別提醒的免責條款更應仔細審查,謹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