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劉某之子劉小某今年17周歲,2023年4月20日晚,剛滿16周歲的劉小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句容市下蜀區域人民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方向直行,行至人民路“國家電網”門口附近時,因車速較快,來不及躲避與對向行駛實施左轉彎橫過道路的李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因左轉彎橫過道路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與劉小某(因未按規定車道行駛且遇路口未確保安全通過)雙方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受傷后被送往江蘇大學附屬醫院治療,診斷為多處肋骨骨折,共計住院25天。李某花費了醫療費24484.66元。因劉小某在事故發生時,系未成年,李某遂將劉小某及其父母一并起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中,李某傷情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李某要求劉小某及其父母共同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本起事故中,根據事故責任,李某與劉小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李某的各項損失應由李某自行承擔一半。另外一半由侵權責任人承擔。由于事故發生時,劉小某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雖然已年滿16周歲,但劉小某并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生活仍然依靠父母的撫養,且劉小某也未有自己的財產,仍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小某父母賠償李某的各項合理損失88000余元。

法官說法:

在電動自行車普及率極高的社會形勢下,基本每家每戶均有電動車,父母應當做好電動自行車輛的管理,尤其當前暑期假期來臨,不少“熊孩子”玩心較重,常常在脫離父母的監管下,騎上電動車甚至帶上小伙伴騎行在馬路上,極易發生危險。作為父母需要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這一規定,教育好未滿16周歲未成年子女絕對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一旦因未成年子女駕車發生事故導致損害的,應當認定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