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系甲運輸公司駕駛員,具有30余年駕齡,工資標準9462元/月。2022年10月6日,張某駕駛公司重型貨車(牽引車牽引重型罐式半掛車)裝載大豆油運往外地,沿22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國道上的施工設施、監控桿、路燈桿相撞,致貨車損壞、所裝大豆油流失及施工設施、監控桿、路燈桿、金屬護欄等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托運人起訴甲運輸公司主張貨物損失,經法院調解,甲運輸公司賠償托運人3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2948元。另,甲運輸公司委托價格評估咨詢公司評估重型罐式半掛車損失為130320元、車輛停運損失為111424.5元。

甲運輸公司以駕駛員張某為被告訴至法院,主張車輛損失130320元、停運損失111424.5元、施救費3500元、貨物損失312948元,并要求被告張某賠償總損失的50%。

【爭議焦點】

駕駛員張某因重大過失導致罐車側翻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甲運輸公司能否向駕駛員張某主張賠償及具體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裁判結果】

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甲運輸公司6萬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系駕駛員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向駕駛員主張賠償損失的侵權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甲運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同時,甲運輸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享有勞動成果,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故對于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勤勉、忠誠、敬業盡職的義務,勞動者未盡到相應義務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有著30余年駕齡的駕駛員,駕駛貨車與國道上的施工設施、監控桿、路燈桿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大豆油流失,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可以認定張某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存在重大過失,對甲運輸公司遭受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張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過錯程度、甲運輸公司的實際損失數額、張某工資水平、風險承擔能力,酌情由張某賠償甲運輸公司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