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9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徐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罪犯徐振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徐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法醫審字第15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徐振雖患有慢性腎炎、尿毒癥、腎移植術后伴蛋白尿、肝臟光點密集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徐振收監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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